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學校國内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完善公務活動管理制度,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湖北省<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辦法》和《湖北省省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
第三條 各單位部門要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天數和地點,建立嚴格的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領導批準,必須如實填寫《湖北文理學院國内公務差旅審批單》(見附件),具體包括出差人姓名、職務、出差事由、地點、乘坐交通工具、預計天數等。嚴禁無實質内容、無明确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内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國内公務差旅審批如下:
(一)副校級領導出差須由書記、校長審批。
(二)各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須由分管校領導審批。
(三)各單位部門副職及以下人員出差須由該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發生的費用。
第五條 出差人員應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規定标準見下表:

校級領導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六條 學校人員一般不乘坐飛機,出差任務緊急、路途較遠或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便的,經分管校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凡事先未獲得批準乘坐飛機的,隻能按上述标準報銷相當火車票的費用。
第七條 乘坐飛機的,往返機場的交通費用、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八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第九條 公務出差一般應以最短路線往返,如需繞道,須注明理由,并報經經費審批人同意後方可報銷。
第十條 經單位批準公費到外地進修、學習的人員,每學期可報銷一次襄陽至學習地往返車船票。除此之外,不再報銷其它交通費用。
第十一條 考慮到安全因素,學校不提倡自帶私車出差。确因特殊情況,經上級領導批準帶私車的,憑據報銷往來目的地的路橋通行費。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二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三條 學校工作人員到武漢出差,定點在我校駐漢辦事處住宿。
第十四條 學校工作人員到武漢以外出差,校級領導住宿費上限為每人每天480元,處級幹部、高級職稱人員住宿費上限為每人每天320元,其他人員住宿費上限為每人每天260元。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别對應的住宿費标準限額内,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到基層單位鍛煉、實習、實踐、支援工作的人員以及各類工作隊人員,應就近從簡安排住宿。
第四章 夥食補助費
第十六條 夥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夥食補助費用。
第十七條 夥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規定标準包幹使用,襄陽市外出差的,夥食補助費為每人每天100元,襄陽各縣市出差的,夥食補助費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八條 經批準參加黨校學習的幹部和到其他高校進修學習的教師,并集中住宿的,學習期間按下列标準報銷夥食補助費:3個月以下(含3個月)的,每人每天15元;3-6個月(含6個月)的,每人每天12元;6個月以上的,每人每天10元。學費中包含夥食費的,不再報銷夥食補助費。寒暑假期間不報銷夥食補助費。
第十九條 教師帶學生實習期間的夥食補助标準為每人每天5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費
第二十條 市内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内交通費。
第二十一條 市内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50元、襄陽各縣市每人每天30元包幹使用。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自帶交通工具的,不報銷市内交通費。符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人員,不報銷市内交通費。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标準上限以内憑發票據實報銷。因特殊情況,經批準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費标準上限以内憑據報銷。
夥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标準報銷,在途期間夥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标準報銷。
市内交通費按規定标準報銷。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差旅費審批單、城市間交通發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 學校财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标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出差當天往返的,可憑差旅費審批單、城市間交通費發票報銷當天的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
出差當天不能往返、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及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部門應加強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内控管理,對本單位部門出差審批、規模控制負責,确保票據來源合法,内容真實完整、合規。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報銷差旅費的,一經查實,追回多報金額,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參加會議、短期學習(培訓)的人員報銷差旅費必須附會議、培訓通知等文件。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在途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夥食補助費、住宿費和市内交通費應由會議主辦單位統一開支,不得回學校列支報銷;會議未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均回學校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會議期間,市内交通費減半報銷。
第三十條 經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按文件規定派往合作單位、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此期間的各項補助按上級或相關職能部門的通知執行。
第三十一條 校内獨立核算單位的差旅費開支标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計财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襄樊學院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院政發[2008]29号)同時廢止。
附件:湖北文理學院國内公務差旅審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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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學院辦公室 2014年10月1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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